# 崇明园区设计:公司注册时股东仅为两人如何通过章程设计避免僵局 在崇明园区待了15年,见过太多初创企业从注册时的“一拍即合”到后来的“不欢而散”。尤其是两人股东的公司,股权结构简单,看似决策高效,实则暗藏“僵局陷阱”——50:50的股权比例、对“重大事项”定义模糊、退出机制空白……这些问题就像埋在公司里的“定时炸弹”,稍有不慎就让企业停摆。记得去年帮一家环保科技企业做章程设计时,两位股东因为要不要投入研发新设备吵了半年,一个说“技术是根本,必须投”,一个说“现金流要紧,等等看”,谁也说服不了谁,最后连园区办公室的行政老师都来协调。这件事让我深刻意识到:**两人股东的公司,章程不是“走过场”的模板,而是预防僵局的“安全阀”**。今天就想结合这些年的实操经验,聊聊怎么通过章程设计,让“两人合伙”变成“黄金搭档”。

股权结构:避免绝对均等,预留调整空间

两人股东最容易踩的坑,就是股权比例“一刀切”的50:50。这种结构下,任何决策都需要双方一致同意,只要有一方反对,事项就卡壳——这在法律上叫“僵局”,在实操中就是“内耗”。我见过一家做生态农业的公司,两位股东各占50%,注册时觉得“公平最重要”,结果公司盈利后,一个想分红扩大生产,一个想拿钱再投资,谁也说服不了谁,最后只能把利润趴在账上,错失了市场扩张的时机。所以章程设计的第一步,就是打破“绝对均等”的股权神话。建议至少有一方持股比例超过51%,哪怕是51%:49%,也能形成相对控股,避免“一票否决”的常态化。当然,这个比例不是越高越好,比如一方占90%、另一方占10%,又容易导致“一言堂”,小股东失去参与感。我们通常建议在60%-70%和30%-40%之间,既保证决策效率,又兼顾小股东话语权。

除了初始比例,还要考虑“动态调整”机制。初创企业的贡献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,可能前期技术方投入大,后期市场方开拓多,如果股权比例固定,后期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。章程里可以加入“股权成熟条款”,比如约定股东的股权分4年成熟,每年成熟25%,如果中途退出,未成熟部分由公司或另一方按原始出资价回购。之前给一家做智能装备的公司设计章程时,技术创始人老张占60%,市场创始人老李占40%,但约定老张的股权分4年成熟,第一年如果老张离职,公司只需回购15%的股权(对应1/4的60%),这样既保护了公司的稳定性,也避免了“人走股没”的纠纷。这种设计在崇明园区的新能源企业中特别常见,毕竟技术迭代快,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太重要了。

另外,要警惕“隐性均等”的情况。比如两位股东虽然名义上占60%和40%,但通过“一致行动人”协议,实际上还是50:50决策。所以章程里要明确“一致行动人”的触发条件和解除机制,比如约定“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,到期后自动续展需双方书面确认”,避免无限期绑定。还有“代持股权”的问题,有些股东为了“避税”或“方便”,用亲戚的名义持股,结果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闹矛盾,公司陷入被动。章程里最好加上“股权代持需书面备案,未经其他股东同意,代持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”,从源头堵住漏洞。

决策机制:明确“重大事项”,划分决策层级

两人公司的僵局,很多时候出在“什么事需要双方同意”上。有的股东觉得“买台电脑要商量”,有的觉得“投一百万不用管”,全凭口头约定,最后各说各话。章程里必须用“清单+比例”的方式,把决策事项分成“日常经营”和“重大事项”,明确哪些谁说了算,哪些需要特定比例通过。日常经营事项,比如采购办公用品、招聘普通员工、签订小额合同(比如金额不超过10万元),可以授权给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单独决定,不用股东会开会。重大事项则要分层次:比如“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”“修改章程”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”这类涉及公司根本性变化的事项,必须100%一致同意;而“对外投资、担保、重大资产处置”(比如金额超过50万元),“超过一定利润分配方案”,可以约定“需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,这样即使一方占51%,另一方占49%,也能形成有效决议。

清单要“具体”到可执行,避免“模糊表述”。比如“重大资产处置”不能只写“金额超过50万元”,还要明确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”“是否包括核心专利”,最好举例说明,比如“公司名下房产、核心专利的转让,无论金额多少均需双方书面同意”。我之前处理过一个纠纷,两家股东因为“要不要卖旧设备”吵架,章程里只写了“重大资产处置需双方同意”,但旧设备账面价值5万,市场价3万,算不算“重大”?最后只能打官司,耗时半年。如果章程里写明“账面价值超过10万元或市场价低于账面价值30%的资产处置,需双方书面同意”,这种纠纷就能避免。

决策程序也要“标准化”,避免“临时起意”。比如股东会会议要提前多少天通知?用什么方式通知(书面、微信、邮件)?会议决议需要多少比例通过?这些都要写清楚。我们一般建议“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,通知需载明会议议题和议案;临时会议可提前5天通知,但需双方确认”。还有“表决方式”,除了现场投票,能不能用“书面表决”或“视频会议表决”?疫情期间,很多企业通过视频会议决策,但事后因为没写进章程,被小股东质疑“程序不合法”。章程里明确“股东可通过视频会议、书面形式参与表决,表决结果与现场会议具有同等效力”,就能避免这种争议。

退出机制:预设“退出路径”,避免“卡壳”僵局

两人公司最怕的就是“想走的人走不了,想留的人留不住”。有的股东因为个人原因(比如离婚、移民、创业失败)想退出,另一方要么不同意,要么故意压低价格;有的股东想留下继续经营,却因为股权被“套牢”只能跟着退出。章程里必须预设“退出路径”,让股权“流动”起来,而不是“僵死”在手里。常见的退出方式有“股权回购”“对外转让”“继承”三种,每种都要设计具体规则。股权回购方面,可以约定“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:①离职(包括辞职、被辞退、退休);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③违反竞业禁止义务;④严重损害公司利益”。回购价格怎么定?不能一方说了算,建议“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计算,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”,比如崇明园区有一家做生态旅游的公司,章程约定“股东离职后,股权按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的80%回购”,既考虑了公司成长性,又避免了“高买低卖”的纠纷。

对外转让要兼顾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”和“股权流动性”。很多章程写“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,需经其他股东同意”,但没写“不同意怎么办”,结果另一方故意拖着,不让转让。正确的做法是:“股东拟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,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,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回复的,视为同意;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,应在30天内按同等条件购买;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回复也不购买,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,股东可向第三人转让”。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的“优先权”,又避免了“恶意拖延”。之前帮一家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设计章程时,股东老王想把自己的30%股权卖给外部投资人,老李不同意但又没钱买,按照章程,老李必须在30天内凑钱买,否则老王就可以直接卖,最后老李凑钱买了下来,公司股权结构保持稳定,没影响经营。

继承是容易被忽略的“退出场景”。股东去世或离婚,股权可能被配偶、子女等非创始人继承,如果继承人不懂经营,或者和现有股东理念不合,很容易出问题。章程里可以约定“股东去世后,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,但需经其他股东同意;如果不同意继承,其他股东应按继承时的股权价格购买该股权”;“股东离婚时,股权分割需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,否则视为同意配偶成为股东,但配偶需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”。记得2020年,园区一家环保公司的股东老陈突然去世,他儿子想继承30%股权,另一位股东老张担心“子承父业”后理念不合,按照章程约定,老张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这30%股权,最后双方协商,老张以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值的1.2倍买了股权,公司平稳过渡,没受影响。

争议解决:前置“协商调解”,降低对抗成本

两人股东闹矛盾,最怕的就是“直接撕破脸”。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,不仅耗时耗力,还可能把公司拖垮。章程里要设计“前置争议解决机制”,让矛盾在“萌芽阶段”就化解。比如可以约定“股东之间发生争议,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提交崇明园区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;调解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。为什么推荐“园区调解委员会”?因为咱们园区的调解老师都是“老法师”,对企业运营中的常见问题门儿清,而且调解氛围比法庭缓和,更容易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。去年,园区一家做智能物流的公司,两位股东因为“要不要开拓华东市场”吵架,一个说“先稳住现有客户”,一个说“必须扩张”,最后闹到调解室,老师从公司长远发展出发,建议“分阶段扩张,先试点再推广”,双方各退一步,矛盾解决了,公司还因此制定了更清晰的市场策略。

还可以引入“冷静期”机制。股东情绪激动时容易做出冲动决定,章程里可以约定“任何一方就重大事项提出异议后,应给予对方30天的冷静期,冷静期内双方可共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(如咨询公司、律师)出具意见,再根据专业意见重新协商”。比如崇明园区有一家做新能源材料的企业,股东A想投入500万研发新电池,股东B反对,认为风险太大,按照章程,双方进入30天冷静期,共同聘请了上海的一家咨询机构做市场调研,报告显示“新电池市场潜力大,但研发周期需18个月,建议分三期投入”,最后股东B同意了“分期投入”的方案,既控制了风险,又没耽误研发进度。

“僵局打破条款”是最后的“安全网”。如果所有协商、调解都失败了,公司陷入“彻底僵局”(比如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,或连续两年无法做出有效决议),章程里要预设“打破僵局”的机制,比如“一方股东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,要求其在30天内购买其全部股权;购买价格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的,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;如果另一方在30天内不购买或不协商,视为同意以评估价格出售股权”。这种条款看似“残酷”,但能避免公司陷入“瘫痪”。我见过一家做文创设计的公司,两位股东因为“要不要接低价订单”僵持不下,最后触发“僵局打破条款”,一方以80万的价格买了另一方的股权,公司换了老板后,重新调整了业务方向,现在发展得挺好。

权利边界:清晰“权责利”,避免“越权”纠纷

两人公司最容易混淆的就是“股东权利”和“经营管理权”。有的股东觉得“我是股东,我想管什么就管什么”,结果和实际控制人(比如执行董事)产生冲突;有的股东“只出钱不管事”,结果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,发现问题时已经晚了。章程里要明确“股东会”和“执行董事/总经理”的权责边界,避免“越权”或“失职”。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负责“战略决策”,比如“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”“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作出决议”;执行董事/总经理负责“日常经营管理”,比如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”“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”“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、财务负责人”。比如崇明园区有一家做生物医药的公司,股东老刘占51%,任执行董事,股东老陈占49%,负责技术研发,章程里明确“老刘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和对外合作,单笔合同金额超过20万的需经股东会同意;老陈负责技术研发,研发方案和预算需报股东会审批”,两人分工明确,合作了5年,公司业绩翻了三番。

股东的“知情权”也要有边界。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、会计账簿,但不能“滥用知情权”干扰公司正常经营。章程里可以约定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提前3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查阅目的;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,可以拒绝并提供书面说明”。之前遇到过股东A因为和股东B吵架,天天来公司查账,还复印了所有合同和发票,导致公司财务人员无法正常工作,最后按照章程约定,公司拒绝了股东A后续的查阅申请,双方通过园区调解室达成和解,股东A只能在每月固定一天查账,每次不超过2小时。

“竞业禁止”和“关联交易”是必须明确的“红线”。股东不能自己开和公司竞争的业务,也不能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利。章程里要约定“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;股东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”;“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,应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的,需经股东会同意,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”。比如崇明园区一家做有机农业的公司,股东老张偷偷开了家网店卖和公司一样的产品,被公司发现后,按照章程约定,公司有权没收其分红,并赔偿公司损失,最后老张关了网店,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。

分红增资:约定“规则”,避免“利益”冲突

“赚了怎么分,亏了怎么投”,是两人股东最敏感的问题。章程里要明确“分红规则”和“增资机制”,避免“分多分少”和“谁增资”的纠纷。分红规则方面,不能只按股权比例分,还要考虑“公司发展阶段”。比如初创期,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,可以约定“每年可分配利润的20%-30%用于分红,其余用于扩大再生产”;稳定期,可以约定“每年可分配利润的50%-60%用于分红”。还可以引入“差异化分红”机制,比如“技术股东因其技术贡献,可享受额外10%的分红奖励,但需在技术产生效益后连续3年执行”。之前给一家做环保设备的公司设计章程时,技术股东老周占51%,市场股东老吴占49%,约定“每年利润的30%用于分红,其中老周因其专利技术贡献,额外获得5%的分红”,老吴虽然股权少,但分红比例只比老周低2%,觉得公平,合作积极性更高了。

增资机制要“公平”且“灵活”。公司发展需要增资时,现有股东有“优先认购权”,但比例怎么定?是按股权比例,还是按“贡献度”?章程里可以约定“新增注册资本由现有股东按现有股权比例优先认购;如果一方放弃认购,另一方可按比例增持;如果双方都放弃,可引入新的投资者,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值”。比如崇明园区一家做新能源储能的公司,需要增资500万扩大产能,股东老李占60%,老王占40,老李想多投,老王资金紧张,按照章程约定,老王放弃的20%认购权(100万)由老李增持,老李多投了100万,股权比例从60%提升到70%,老王虽然股权被稀释,但保留了40%的股权,公司获得了发展资金,实现了“双赢”。

“增资不稀释”条款是“小股东”的“保护伞”。如果小股东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(比如带来核心资源、关键技术),可以约定“如果公司增资,小股东有权按低于其他股东的价格认购,以保持其股权比例不变”。比如股东老张占40%,老李占60%,老张带来了政府补贴资源,约定“如果公司增资,老张有权按其他股东认购价格的80%认购”,这样即使老李按正常价格认购,老张也能用更低的价格保持股权比例,激励小股东持续为公司贡献价值。不过这种条款要谨慎使用,避免“过度保护”影响大股东积极性,一般建议在“资源型股东”或“技术型股东”中使用,且明确“触发条件”和“期限”。

总结:章程是“公司宪法”,防患于未然

说了这么多,其实核心就一句话:**两人股东的公司,章程不是“摆设”,而是“公司宪法”**。股权结构、决策机制、退出路径、争议解决、权利边界、分红增资……这些条款看似“冰冷”,实则是保护双方利益的“缓冲垫”。在崇明园区,我们见过太多因为章程设计不规范导致的“兄弟反目”,也见过因为章程条款清晰而“携手共进”的案例。记住,最好的章程不是“完美无缺”,而是“适合自己”——结合行业特点、股东性格、公司发展阶段,量身定制才能发挥最大作用。

未来的企业竞争,不仅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,更是“治理结构”的竞争。随着《公司法》的修订(比如允许“一人有限公司”设立董事会的“AB股”探索),章程设计的空间会更大。作为企业服务从业者,我建议两位股东在注册公司时,不要怕“麻烦”,多花点时间讨论章程条款,甚至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园区顾问参与设计。毕竟,“预防僵局”的成本,远低于“解决僵局”的成本。

崇明园区设计:公司注册时股东仅为两人如何通过章程设计避免僵局

崇明经济园区招商平台见解

作为崇明园区企业服务的“窗口”,我们深知章程设计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。在招商过程中,我们发现不少两位股东的企业对章程“重视不够”,甚至直接套用模板,这为企业后续发展埋下隐患。为此,招商平台联合园区法律顾问团队,推出“章程设计专项辅导服务”,针对两人股东企业的特点,提供“股权结构优化”“决策清单定制”“退出路径预设”等个性化方案。未来,我们还将搭建“企业治理经验分享库”,收录园区内优秀章程案例和纠纷解决案例,通过“案例教学”帮助企业提升章程设计能力。我们坚信,只有从注册之初就建立“权责清晰、运转高效”的治理结构,才能让“两人合伙”的企业在崇明这片沃土上行稳致远。